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選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前苗栗縣議會議長,於民國94 年3 月間某日決定參加94年底之第16屆苗栗縣第5 選區之縣 議員選舉,為求順利當選,竟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94年 8 月20日由被告丙○○之妻黃雪美,向位於苗栗縣頭份鎮○ ○里○ 段389 號之「廣興茶行」負責人乙○○訂購茶葉禮盒 100 盒(一盒內有半斤裝茶葉2 罐,每盒售價新臺幣400 元 ),及於94年2 月間某日,向不詳店家購得售約300 餘元之 XO洋酒禮盒多盒,作為被告丙○○拜訪苗栗縣頭份鎮有投票 權之選民時之賄賂禮物,以尋求頭份鎮選民之支持。被告丙 ○○並自94年8 月14日起至同年月8 月29日止,連續駕駛車 號2F-2889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前開禮盒,前往頭份鎮各里拜 訪選民70餘人,並逐一贈送XO禮盒或茶葉禮盒,而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嗣於同年 8 月30日,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及苗栗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在被告丙○○住處及選民等處搜索扣得 如附件所示之物品,因認被告丙○○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 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之罪嫌,係以㈠被告丙○○於偵查時,坦承購得 40盒茶葉禮盒、僅送10餘名選民等事實。㈡附表編號㈢至㈨ 丁○○、己○○、古鳳嬌、徐金泉、徐維清、黃鳳英、洪燕 輝等人,於偵查時證稱被告丙○○有持禮盒前往拜訪並贈送 禮盒等事實。㈢證人即受保護證人陳碧貞(化名,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於偵查時證稱:被告丙○○自94年3 月間某日 起,即在公開場合多次表明參選之事實。㈣證人乙○○,於 偵查時證稱被告丙○○之妻黃雪美於94年8 月20日向渠購得 茶葉禮盒100 盒之事實。㈤扣案之附表編號㈠至㈨所示物品 ,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調查報告、光碟1片
,可證明被告丙○○自94年8 月14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密 集拜訪頭份鎮選民70餘人,並致贈附表所示之丁○○等人,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㈥依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4 月18日苗檢堂良94蒞字第004249號函、苗栗縣選舉委員會95 年4 月18日苗縣選一字第0950900385號函、選舉人名冊所示 ,可證被告丙○○拜訪及送禮的對象,包括戊○○等人,全 部具有苗栗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5 選區之選舉權。復依據 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11月28日中選一字第0940005836號函、 95年1 月5 日中選一字第0940006525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 94年7 月25日新聞稿,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26日苗 縣選字第0940901356號函。可證被告丙○○早於94年3 月間 ,即決定參選苗栗縣第16屆第5 選區之縣議員選舉,復於上 述期間,以上述方式行賄具有選舉權之選民,並於同年10月 3 日登記為縣議員第5 選區候選人等情,作為主要之論據。三、本件被告丙○○堅詞否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 使之犯行,辯稱:「當時只是去拜訪朋友,當時只是在徵詢 意見之階段,我還沒有決定要選縣議員,年底有縣長、縣議 員、鎮長的選舉,我去聽聽地方的聲音,我有沒有機會出來 為地方服務,他們有經常性的地方需求,我要向縣府反應。 我們去己○○家時,他問我們說到底今年要不要選,我們所 去拜訪的這些長者或是地方領袖,我們都還在徵詢、考量中 ,我說的非常明確」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丶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在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無從形成對被告不利 之確信時,依據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法則,即應儘先為有利 被告之判斷,不得徒憑主觀上之臆測遽行排除有利於被告之 可能,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足參。次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 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 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 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
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 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 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
㈠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是否認識 字?)認識。」、「(問:請提示94年選他字第20號卷宗34 到38頁之偵訊筆錄,你是否有去調查站檢察官那裡作筆錄? )是的。」、「(問:上開偵字第34頁的下一頁,調查員當 時有問你說,被告有沒有送禮物給你,你說當時被告跟你說 他的兒子年底出來選議員,請求幫忙,你說年齡太大,而推 辭,你的年齡太大,是指什麼意思?)我快80歲了,年紀太 大,煮茶水、插旗子沒有辦法做,他當時跟我說他的兒子要 出來,不是他要出來。」、「(問:所以被告請你務必要幫 忙是指幫忙煮茶水、插旗子這些事情嗎?)就是叫我去做這 些雜事,我們同宗族的,請我幫幫忙。被告是陳氏宗親會的 理事長。」、「(問:後來調查員有問你說被告或是陳漢清 那天有要求你投票要支持被告或陳漢清嗎?)沒有。」、「 (問:所以被告除了要你幫忙以外,還有沒有跟你說其他選 舉的事情?)沒有。」、「(問:被告平常會去你家嗎?) 沒有天天去,但是有喜事等事情時會去,因為他是陳氏宗親 會的理事長。」、「(問:被告之前去你家時,會不會送禮 盒?)平常過年過節時,他會拿禮物來,他叫我大叔,說我 年紀那麼大。」、「(問:當天被告有沒有說是他或是他兒 子陳漢清要出來選,還沒有確定?)沒有。他是說他兒子陳 漢清有沒有要出來還沒有確定,他只是要瞭解他兒子的人脈 強不強。」、「(問:你現在說不確定,但是你剛才說被告 有跟你說他的兒子要出來選?)他說他兒子有想要出來選, 我跟被告說我幫不上忙,被告說要不要出來選,還沒有決定 。」、「(問:那一天陳漢清也有去你家嗎?)有的,是被 告帶他來的,因為我不認識他兒子,他帶過來的意思是要介 紹給我認識。」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5 月10日審判筆錄第 14 至16 頁)。是由證人丁○○之上述證詞,衡諸渠於偵查 時的證詞(參94年度選他字第20號卷第34至35頁、第37至38 頁),復觀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參94年度聲搜字第23號卷第23 至25頁)所示。可知被告丙○○與其子陳漢清2 人,於94年 8 月25日16時35分許至渠住處,告知渠如果其子陳漢清年底
出馬競選縣議員,請渠幫忙煮茶水、招待客人及插旗子等雜 事。但渠向被告丙○○稱渠年近80,無法勝任上述工作而推 辭等語。被告丙○○之來意,係介紹渠認識原先並不認識之 陳漢清,並探詢陳漢清之人脈,但未請渠縣議員選舉時支持 被告丙○○或陳漢清。而被告丙○○曾擔任陳氏宗親會之理 事長,平日逢年過節,會因渠較年長而至渠住處拜訪,並攜 帶禮盒致贈。但被告丙○○父子當日與渠見面時,渠並不知 被告丙○○有致贈洋酒禮盒,係於2 、3 天之後,渠妻方告 知被告丙○○有致贈禮盒1 盒乙事。因此,被告丙○○雖於 上述日期致贈洋酒禮盒予證人丁○○,但就其與證人丁○○ 平日之交往情形觀察,應認係屬通常之人情往來。是不應以 被告丙○○致贈證人丁○○洋酒禮盒1 盒,即認被告丙○○ 具有行賄之犯意。再者,被告丙○○並未對有投票權之證人 丁○○,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被告丙○○並 未將該洋酒禮盒交付證人丁○○,係於2 、3 日後,證人丁 ○○之妻方告知渠,被告丙○○有致贈洋酒禮盒乙節,衡諸 常情,證人丁○○對於該洋酒禮盒,應無不法利益之認識, 亦難認與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有對價關係。是 被告丙○○交付上述洋酒禮盒予證人丁○○,尚與行賄罪之 構成要件有間。
㈡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之前是否 有擔任頭份田寮里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是的,我也是 現任的理事長。」、「(問:是否認識丙○○?)認識。」 、「(問:與他交情?)交情不是很深,他是政治人物,沒 有什麼交情。」、「(問:你說交情不是很深,丙○○平常 會不會去你家拜訪?)不曾。」、「(問:丙○○平常會不 會送你東西?)不會。」、「(問:你是否知道丙○○有出 來選這次的縣議員?)我不曉得,他來時,我有問他說他是 否有登記。」、「(問:在丙○○去的時候,你知道即將有 縣議員的選舉?)大家都知道要選舉了,只是還沒有登記。 」、「(問:丙○○什麼時候去你家的?)還沒有登記以前 ,日期我忘記了。」、「(問:丙○○一個人去嗎,還是有 其他人?)還有一個張秋菊。」、「(問:當天丙○○的兒 子有去嗎?)沒有。」‧‧‧「(問:丙○○當天有沒有表 示說他要出來競選縣議員?)沒有,他沒有講。」、「(問 :你們當天有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當天我只是問他說有 沒有登記。他有問我說這次要支持誰,我說我是理事長,誰 也不支持。」、「(問:丙○○有沒有說他的兒子要出來選 舉?)沒有,因為當時家裡做生意很忙,他站一站就走了。 」、「(問:丙○○有沒有說要你在選舉時支持他?)沒有
。」、「(問:你之前在調查站時有回答說你推測他們2 人 到你家的目的是要你支持他們選縣議員,是否如此?提示選 他字第20號第41頁並告以要旨)這是我在推測的,因為政治 人物,我不是跟他很熟,因為平常都沒有來,這個時候來是 不是要講選舉的事情。」、「(問:丙○○跟你說他決定要 參選?)沒有。」、「(問:他們兩個有沒有帶禮物來?) 沒有,因為我店裡有很多人在那裡。」、「(問:後來調查 人員有在你家搜到兩盒茶葉禮盒,是否如此?)那是我一個 朋友是榮豐製茶廠的老闆,他叫徐源松送給我的,是我幫他 設計自動噴灌系統。」‧‧‧「(問:調查人員有看到丙○ ○有拿紅色的禮盒進去你家,你為什麼說丙○○沒有帶禮盒 去你家?)沒有,我沒有看到,人那麼多,怎麼可能,做生 意,人進進出出很多。」‧‧‧「(問:請求提示選他第20 號卷第43頁照片,你有沒有在照片之上?)有,下面那張照 片,中間的那位。」、「(問:在你的前方戴方眼鏡的男子 ,提著禮盒,是誰?)可能是客人來買東西,提零件。」‧ ‧‧「(問:照片裡面的另外兩個人是誰?)我不認識,因 為進進出出很多人。」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4 月12日審判 筆錄第7 至10頁)。是由證人己○○之上述證詞,衡諸渠於 偵查時的證詞(參94年度選他字第20號卷第40至43頁、第45 至46頁),復觀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參94年度聲搜字第23號卷 第19至21頁),及調查員調查報告(附於本院95年5 月10日 審判筆錄之後)所示。可知被告丙○○與張秋菊於94年8 月 24日10時20分許至渠住處,渠問被告丙○○是否參加年底苗 栗縣議員之選舉,被告丙○○反問渠要支持誰,渠即表示擔 任頭份鎮田寮里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誰也不支持。而被 告丙○○2 人在該處閒聊10分鐘左右即離開,並未致贈茶葉 禮盒予渠。於94年8 月30日16時許,為調查員在渠住處查扣 之茶葉禮盒,係住在頭份鎮細坪地區榮豐製茶廠之老闆徐源 松所贈,因渠指導有關茶葉自動噴灑灌溉系統之技術等情。 是由證人己○○之證詞,可知被告丙○○於94年8 月24日, 至渠住處,並未致贈茶葉禮盒,亦未請求證人己○○在縣議 員選舉時投票支持。至調查員於94年8 月30日,在證人己○ ○住處查扣之茶葉禮盒2 盒,係證人己○○之友人徐源松所 贈。雖觀諸調查員之調查報告(附於本院審卷95年5 月10日 審判筆錄之後)及卷附之照片2 張(同他卷第43頁)所示, 可知被告丙○○於94年8 月24日10時20分許,被告丙○○至 證人己○○住處拜訪,稍後則有2 名男子自證人己○○住處 步出等情。但上述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丙○○確有於上述時
間,至證人己○○住處拜訪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丙○○ 有致贈茶葉禮盒之事實,更不能證明被告丙○○,對有投票 權之證人己○○,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再者, 茶葉禮盒,在國人之一般生活中,係非常普遍之餽贈禮物, 並無任何特殊性,證人己○○證稱為調查員查扣之禮盒,係 徐源松所贈送,核與常情相符。且在被告丙○○於94年8 月 24 日 至證人己○○住處,迄於調查員在94年8 月30日查獲 前述茶葉禮盒2 盒止,業已6 日,在此段期間,有其他人將 上述茶葉禮盒,致贈予證人己○○,實在情理之中,自不能 因被告丙○○自陳於94年5 、6 月間,其妻以每盒380 元之 價格,購買約40盒之茶葉等語(參偵卷第6 頁、第15至16頁 ),且其確於上述日期至證人己○○住處等情,遽而推論為 調查員在證人己○○住處所扣得之上述茶葉禮盒2 盒,係被 告丙○○所餽贈。至被告丙○○於調查員詢問時,雖自陳扣 案筆記本影本上記載「酒」字者,表示其曾送過酒等情(參 偵卷第7 頁),但調查員於上述時間,至證人己○○住處搜 索時,並未扣得任何洋酒禮盒,則被告丙○○是否有贈送證 人己○○,實有可疑。且觀諸證人己○○證稱:被告丙○○ 未致贈禮物等語,已如前述。再徵之上述照片所示,雖有2 位中年男子手提禮盒,自證人己○○住處走出,但上述男子 所提之禮盒內,是否為酒,實無法確認。退步言之,該男子 所提之物,縱認係酒,惟就證據法則而論,亦難以此認定與 被告丙○○有何關連,更不能據此推論被告丙○○致贈證人 己○○洋酒禮盒,用以行賄證人己○○。而證人己○○雖證 稱渠推測被告丙○○至渠住處拜訪,係為談論選舉之事而來 等語,但此係證人己○○個人推測之詞,且被告丙○○並未 向證人己○○請求支持其縣議員之選舉,已如前述,自不能 以證人己○○此節推測之詞,而認被告丙○○有投票行賄之 犯行。
㈢證人庚○○(即附表編號㈧黃鳳英之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後證稱:「(問:你之前是否認識被告?)很早就認識了, 因為被告的小孩陳漢清是我太太的學生,後來4 、5 年級是 我書法的學生。」、「(問:被告平常是否會去你家?)因 為他的孩子1 、2 年級是我太太在教,逢年過節他及他太太 還有陳漢清3 個會一起來,帶禮物來我家聊聊。」、「(問 :你跟陳漢清也是很熟?)對,他是我的學生。」、「(問 :94年8 月25日下午被告與陳漢清去你家時,你是否在家? )後來據我太太黃鳳英說,他們父子2 位有到我家裡來聊天 ,我當時在樓上睡覺。」‧‧‧「(問:你太太說他們當天 來,是要做什麼?)據我太太說,陳漢清跟她說他要訂婚了
,因為陳漢清是我太太的學生,請我們訂婚時一定要到,女 方也是我們的學生,我們很高興,就答應他,我們兩夫妻要 去參加他的訂婚儀式。」、「(問:你們是否知道陳漢清有 沒有考慮過去年要出來選縣議員?)陳漢清已經當了鎮民代 表,我不清楚他是否有要選縣議員,我不知道陳漢清有沒有 講,因為是我太太跟他接觸的。他要不要出來選縣議員,我 不知道。」、「(問:你有沒有聽任何人說過陳漢清有考慮 要出來選縣議員?)我只知道陳漢清剛選上代表,會出來選 縣議員嗎?我也沒有聽說過。」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5 月 10日審判筆錄第11至13頁)。是由證人庚○○之上述證詞, 衡諸證人即渠妻黃鳳英於偵查時的證詞(參94年度選他字第 20 號 卷第73至74頁、第75至77頁),復觀諸卷附之法務部 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參94年度聲搜字第23號卷第26至31頁)所示。可知被告丙 ○○與其子陳漢清2 人,於94年8 月25日中午12時45分許, 至證人庚○○住處拜訪,當時證人庚○○在樓上午睡,由渠 妻黃鳳英接待。陳漢清向證人黃鳳英表示即將訂婚之訊息, 邀請證人黃鳳英參加訂婚儀式,並贈送「甄藏茶葉禮盒」, 但被告丙○○、陳漢清並未提及參選縣議員之事。而陳漢清 係證人黃鳳英、庚○○2 人之學生,被告丙○○夫婦及陳漢 清逢年過節,會至證人庚○○住處聊天,亦會致贈禮品。而 調查員於94年8 月30日,至證人庚○○住處,扣得「甄藏茶 葉禮盒」1 盒等情。是由證人庚○○之上述證詞,可知被告 丙○○之子陳漢清,係證人庚○○夫婦之學生,平日即有交 往,且有贈送禮物之情形。而被告丙○○、陳漢清父子2 人 ,於上述時間,至證人庚○○之住處,致贈上述茶葉禮盒, 乃係邀請證人庚○○夫婦參加陳漢清之訂婚儀式,並含有答 謝老師之意,實為人情之常。且被告丙○○父子,亦未請求 證人庚○○、黃鳳英夫婦支持參選縣議員。自不能僅因被告 丙○○致贈「甄藏茶葉禮盒」1 盒予證人庚○○夫婦2 人, 遽而推論其有投票行賄之意思。再者,證人庚○○、黃鳳英 2 人曾為教員,為人師表,一盒價值約400 元之茶葉禮盒, 衡諸常情及經驗法則,實難成為渠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 行使之「對價」。
㈣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跟丙○○ 有沒有什麼關係?)沒有,他是我們宗親會的。」、「(問 :你們之前認識嗎?)認識。」、「(問:交情如何?)他 是我們宗親會的理事長,我是理事,交情就是我們開會的時 候在一起。」、「(問:丙○○平時會去你家嗎?)會,但 是很少。」、「(問:平常去你家時,會不會帶禮物去?)
沒有。」、「(問:在94年8 月23日下午,丙○○與陳漢清 有沒有去你家?)有。」、「(檢察官問:他們有沒有帶禮 盒去?)沒有。」、「(問:你說沒有,為什麼調查人員跟 監時,看到丙○○有拿一盒紅色的禮盒進去?)我沒有發現 ,後來有來搜查,沒有發現東西。」、「(問:那天他們兩 位來做什麼?)那時候舉辦籃球,我有資助經費,他們來感 謝我,是在蟠桃公園辦的。」、「(問:你是否知道那時候 丙○○有在競選縣議員?)曾經聽說,但沒有確定。」、「 (問:丙○○當天有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沒有,完全沒 有提到選舉的事情。」、「(問:丙○○有沒有說他兒子陳 漢清可能出來選縣議員?)沒有,從頭到尾只有感謝的事情 。」、「(問:這次縣議員的選舉你有沒有投票權?)有。 」、「(問:是縣議員第五選區的嗎?)是的。」等語(參 本院審卷95年4 月12日審判筆錄第11至13頁)。是由證人戊 ○○之上述證詞,觀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參94年度聲搜字第23 號卷第10至11頁)。可知被告丙○○、陳漢清父子2 人,於 94 年8月23日,至陳氏宗親會理事即證人戊○○家,向渠表 示感謝之意,因渠有資助頭份鎮蟠桃公園之籃球比賽,但未 致贈禮盒,且未提及選舉之事。而調查員於94年8 月30日17 時許,至渠住處搜索,並未搜得任何物品等情。雖被告丙○ ○於調查員詢問時,在其筆記本影本有關戊○○之後,以藍 色原子筆記載「茶」字,表示送茶給戊○○等情(參偵卷第 7 至8 頁)。但查,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本來欲 送戊○○茶,但後來沒有送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5 月10日 審判筆錄第21頁)。復徵之證人戊○○證稱被告丙○○未致 贈禮盒,且調查員亦未搜得任何茶葉禮盒等情,足見被告丙 ○○於本院審理時之上述陳述非虛,堪以採信。是被告丙○ ○既未致贈證人戊○○任何物品,亦未請求證人戊○○支持 其參選縣議員,自無投票行賄罪之可言。
㈤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做什麼工 作?)茶葉生意。」、「(問:你在94年8 月時,有沒有賣 一批茶葉給丙○○或是他的家人?)有,那時候有賣一批。 」、「(問:你是賣給誰?)那時候是我阿姨叫我送過去的 ,名字叫做黃雪美。」、「(問:她是什麼時候訂購的?) 確實日期我記不清楚,我阿姨常常跟我買茶葉,應該是送茶 葉的10幾天前訂。」‧‧「(問:你以前在警詢時說在94年 8 月20日出售?)確定的日期應該是這樣。」‧‧「(問: 這次送過去多少份?)100 多份。」、「(問:你之前說 100 份,何者屬實?)這我沒有記得很清楚,我阿姨經常跟
我叫茶。」、「(問:你一份茶葉禮盒是什麼樣子?)半斤 裝的茶葉,用罐裝,用手提袋裝起來。」、「(問:之前在 警詢時你指認照片,是否與你出售的茶葉是一樣的?)是的 」、「(問:你知不知道,你阿姨買這些茶葉的用途?)我 不知道。」、「(問:這些茶葉,如何計算價錢?)我那時 候賣她一斤3 百8 到4 百元之間。」‧‧「(問:你是否知 道丙○○有參加這是的議員選舉?)我知道。」‧‧「(問 :你在賣這批茶葉時,丙○○開始競選沒有?)選舉的事情 我不知道,我只是常賣他茶葉。」、「(問:提示選偵字第 12號卷宗第24頁,這些筆錄第9 、10兩行是當時你所說的話 嗎?)是的。」‧‧「(問:你知道你阿姨是在做什麼事業 ,且經常跟你買,而且一次買這麼多?)應該是自己喝,或 是做生意油漆買賣送人的。」、「(問:你說經常買,是多 久一次?)有靠近節慶時,就是中秋節等,平常比較少。」 、「(問:94年8 月,是否是生意人送禮的季節?)我不清 楚,我沒有看日曆。」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4 月12日審判 筆錄第3 至5 頁)。是由證人乙○○之上述證詞,可知被告 丙○○之妻黃雪美,於94年8 月20日左右,以每盒380 至40 0 元之價格,向證人乙○○購買100 盒茶葉,但渠不知確切 之用途,可能係黃雪美自用或做油漆生意送人等情。因此, 被告丙○○之妻黃雪美,雖於上述日期向證人乙○○購買10 0 盒之茶葉,但其用途為何,尚無法由證人乙○○之證詞獲 得確認,自不能據此而推論被告丙○○購買上述茶葉之目的 ,係用以行賄。
㈥觀諸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之上述調查報告所示,可知被告丙 ○○於94年8 月23日17時30分許,由其子陳漢清駕駛車號2 F─2889號自用小客車,攜帶一紅色茶葉禮盒至證人甲○○ 住處拜訪等情。然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 :「(問:你與丙○○有沒有什麼關係?)我不認識他。」 、「(問:調查人員跟監,在94年8 月23日下午,丙○○有 帶紅色的禮盒去你家,是否如此?)沒有,他沒有進我家, 搜索人員也沒有搜到東西。」、「(問:你們家有沒有人認 識丙○○或陳漢清?)沒有」、「(問:你這次縣議員的選 舉你有沒有投票權?)有。」、「(問:是第5 選區的嗎? )我不曉得。」、「(問:你們家的住址?)頭份鎮○○路 11巷6 號。」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4 月12日審判筆錄第14 至15頁)。是由證人甲○○之上述證詞,可知渠不認識被告 丙○○,被告丙○○未於94年8 月23日帶紅色禮盒至渠住處 等情。復參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參94年度聲搜字第23號卷第13
至14頁)所示,可知調查員於94年8 月30日15時許,至證人 甲○○上述住處搜索,並未扣得任何物品,由此足見,證人 甲○○之證詞非虛。是被告丙○○既未交付任何財物予證人 甲○○,自無投票行賄之可言。退步言之,縱然被告丙○○ 確有致贈證人甲○○茶葉禮盒之事實,但以證人甲○○之上 述證詞觀察,亦不能證明被告丙○○與證人甲○○,就證人 甲○○之投票權,有約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 ㈦至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94年8 月30日,至附表編號㈤至㈦ 、㈨所示之古鳳嬌、徐金泉、徐維清、洪燕輝住處搜索,雖 分別於古鳳嬌、徐維清、洪燕輝住處,扣得茶葉禮盒1 盒; 於徐金泉住處扣得洋酒禮盒2 盒(參94年度聲搜字第23號卷 第16至17頁、第35至37頁、第38至41頁、第32至34頁所附之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惟查:
⒈證人古鳳嬌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渠先生(即蔡金興)與 丙○○係一般朋友,渠先生常至丙○○店裡買油漆。94年 8 月23日傍晚,被告丙○○、陳漢清拿茶葉至渠家,當時 渠先生不在,被告丙○○2 人說要找渠先生聊天,但未談 及選舉之事。渠亦不知被告丙○○、陳漢清是否要選舉等 語(參94年度選他字第20號卷第53至54頁)。 ⒉證人徐金泉於調查員詢問時、檢察官偵查時證稱:94年8 月28日16時30分許,被告丙○○曾至渠住處拜訪,並與渠 閒聊。被告丙○○之祖父與渠祖父是同母異父兄弟,因他 們感情很好,方聊到長輩之事。被告丙○○或1 個月、或 半年、或1 年1 次,會至渠住處拜訪,多少都會帶些糖果 、水果或酒等禮物。調查員在渠住處廚房旁之房間所查扣 的DELUNG XO 紅色包裝禮盒,係被告丙○○送的,僅說「 一點小意思給哥哥」,但被告丙○○並未談論縣議員選舉 之事,亦未要求渠當忙拉票並投他1 票等語(參94年度選 他字第20號卷第57至59頁、第61至62頁)。 ⒊證人徐維清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被告丙○○係義民廟的 主任委員,渠是管理委員,被告丙○○與渠於過年過節時 ,都會互送禮物。94年8 月28日下午7 時許,被告丙○○ 有拿茶葉禮盒至渠住處,因7 月作完法事,認渠辛苦,方 送禮過來,但被告丙○○並未與渠談及選舉之事等語(參 參94年度選他字第20號卷第69至70頁)。 ⒋證人洪燕輝於調查員詢問時、檢察官偵查時證稱:與被告 丙○○是因買油漆認識,每年向被告丙○○買1 至3 萬元 之油漆。94年7 月份,渠曾向被告丙○○買油漆,而被告 丙○○於過年過節時,偶而會送小禮物給渠。94年8 月25
日下午7 時40分許,被告丙○○至渠住處拜訪,贈送渠2 罐裝之「甄藏」茶葉禮盒,表示中秋節的心意,但均未提 及有關選舉之事等語(參94年度選他字第20號卷第79至82 頁、第84至85頁)。
⒌是由證人古鳳嬌等人之上述證詞,可知證人古鳳嬌之夫蔡 金興、證人洪燕輝2 人,係因向曾向被告丙○○購買油漆 而產生情誼,被告丙○○致贈上述茶葉,乃係生意人為延 續彼此情誼,而贈送之禮品;而被告丙○○係義民廟之主 任委員,證人徐維清則係義民廟之委員,被告丙○○為答 謝證人徐維清在7 月法事之辛勞,方贈送茶葉禮盒予證人 徐維清;證人徐金泉之祖父與被告丙○○之祖父,係同母 異父之手足,則證人徐金泉與被告丙○○為堂兄弟,平日 即有往來,贈送禮物之情誼。因此,就證人古鳳嬌、洪燕 輝、徐金泉、徐維清之觀點,該茶葉、洋酒禮盒,或係節 日之禮品、或係工作辛勞之慰問品、或係親屬間來往之餽 贈、或係生意往來間為延續彼此情誼之禮物,並非不法之 利益。且被告丙○○亦未與渠等間,就渠等之投票權,約 定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亦難認該等物品與收受者間投 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具有對價關係。
㈧證人即受保護證人陳碧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 :你之前是否曾經在調查局針對丙○○的事情製作過筆錄? )是的。」、「(問:你在當時調查員詢問你說丙○○有要 參與94年底第16屆苗栗縣第5 選區之縣議員選舉,你提到你 在94年3 月起,至少有5 次以上聽到被告有在何種場合要求 支持?)1 次,94年3 月金盛源餐廳,他在樓上,我在樓下 。」、「(問:既然被告在樓上,你如何遇到被告?)被告 有下來敬酒,他告訴我們說他要選縣議員,請我們支持。」 、「(問:他有沒有說要用什麼方法支持?)他說拜託支持 。」‧‧「(問:第2 次?)94年3 、4 月份的時候,頭份 的天廚餐廳,是兄弟會的聚會,是不一樣的人的兄弟會,因 為我有很多的朋友,我們都會聚在一起,我忘記了有哪些朋 友。那時候被告有過來根我們打招呼,有叫我們支持他。」 、「(問:你的那群朋友是否都有第5 選區的投票權?)大 部分都有。」‧‧「(問:第3 次?時間、地點、場合、人 物?)94年農曆4 月8 日左右,北港媽祖到義民廟我有到管 理委員會進去招呼,被告有在那邊,他有當場告訴大家說他 要選縣議員,請大家支持。」、「(問:其他的場合?)不 記得了。」、「(問:你提到的那些場合,或是你所記得的 場合,被告有沒有拿禮物,請你支持?)沒有。」、「(問 :有沒有看到被告拿禮物給其他人?)我不知道。」、「(
問:你有沒有看到被告拿禮物給其他人?)我沒有看到」‧ ‧「(問:你剛才回答辯護人,你所講的3 次被告跟你們拜 託的時候,他有沒有提到說年底要選縣議員?)他沒有講年 底這個字。」‧‧「(問:你之前說從94年3 月時,就開始 有在說這些話,3 月份的時候,有強調年底選縣議員嗎?) 沒有,他只說要選縣議員拜託。」‧‧「(問:你有沒有聽 過被告說是他自己還是他兒子要出來選,只是還不確定?) 沒有。」、「(問:你之前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問你時,你所 述是否實在?)是的。」等語(參本院審卷95年5 月10日審 判筆錄第3 至7 頁)。是由受保護證人陳碧貞之上述證詞, 可知渠係證稱被告丙○○於94年3 月間起,數次在金盛源餐 廳等公共場合,表達競選縣議員之意,並請求在場人士支持 。但被告丙○○並未交付證人陳碧貞任何禮物,證人陳碧貞 亦未見被告丙○○交付禮物予其他人。是證人陳碧貞之上述 證詞,僅可證明被告丙○○於94年3 月間,曾表達參選苗栗 縣之縣議員的意思,並請求在場人士支持,然未有交付賄賂 之行為,應可認定。
㈨卷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4 月18日苗檢堂良94蒞 字第004249號函、苗栗縣選舉委員會95年4 月18日苗縣選一 字第0950900385號函、選舉人名冊、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11 月28日中選一字第0940005836號函、95年1 月5 日中選一字 第0940006525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7 月25日新聞稿, 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26日苗縣選字第0940901356號 函,及附表編號㈠至㈨之扣案物品,暨調查員之調查報告、 光碟,雖可證明被告丙○○前述所拜訪、贈送茶葉、洋酒禮 盒之證人丁○○等人,均係苗栗縣第16屆縣議員第5 選區, 具有投票權之人,且被告丙○○曾贈送證人丁○○等人如附 表所示之禮盒(己○○除外,渠住處扣案之茶葉,尚不能證 明係被告丙○○所贈送)。但尚不能據此推論被告丙○○致 贈上述禮盒,即具有行賄之犯意。且證人丁○○等人,對於 被告丙○○所贈送之前述禮品,並無不法利益之認識,而被 告丙○○所贈之物品,與收受者間,就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 使,不具有對價關係,已如前述。尚不能以上述函文、選舉 人名冊、扣案物品、調查員之調查報告、光碟,認定被告丙 ○○有投票行賄之犯行。
㈩綜上,檢察官之舉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丙○○有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判例及說 明之意旨,及本諸「罪疑唯輕」之法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