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38號
NTDV,91,聲,238,200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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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興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全虹收受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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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