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興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高全虹收受存證信函之回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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