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保險字第37號
上 訴 人 竣富營造有限公司
八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八樓之二
以上上訴人與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之間,因本
院92年保險字第37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2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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