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蜘蛛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江山旗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南投縣政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零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 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二千零二元;(二) 郵費:二百三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二萬二千三百零四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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