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1382號
TNDM,95,簡,1382,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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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
  被   告 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4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製造偽農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製造偽農藥之罪,科罰金壹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係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街五六 六號「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國農業公司 )之廠長,負責該公司農藥製造業務,為該公司之受僱人, 明知不得擅自製造偽農藥,竟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間,在 上開公司執行製造農藥業務時,將該公司經核准生產之農藥 產品「百益松」摻入其他有效成份之「加保扶23‧9%」 及「含賽滅寧0‧424%」,而生產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 與核准不符之偽農藥一批約五百包後,販售與經銷商趙崇樑 (聲請書誤載為出售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四日九時許,經臺南縣政府承辦人員前往臺南縣柳營鄉豐展 農藥資材行,抽檢中國農業公司所生產之上開農藥產品,並 扣得該行所有之農藥產品一袋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始知上情。案經臺南縣政府告發由台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本件犯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三、本件扣案之農藥一袋,係案外人豐展農藥資材行公司所有, 並非被告甲○○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另扣案 之袋子二只、說明書一張,並非製造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並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前段,農藥管 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被告甲○○部部分係於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示願受科刑



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範圍內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六、被告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附錄所犯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文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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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