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1259號
TNDM,95,簡,1259,2006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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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甲○○
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5年4月28日第一審刑事簡
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29號,原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1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之兄長羅玉坤係於民國95年5月8日代上訴人收受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5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可稽(見本院卷),上訴人遲至95年5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並於95年5月23日始送達於法院(見本院收狀章),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開情形亦無可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政煌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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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