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90號
TNDM,95,易,90,2006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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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11
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緝字第11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己○○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期間 ,任職於臺南市中西區○○○路○段一九八號駿達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駿達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收取車 款及保險費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間向如附表一所示王陳金美等 人收取保險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六千六百五十 三元,亦向如附表二所示黃瑩發等人收取車款,共計六十九 萬八千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並承上 犯意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南縣新化鎮 ○○路九0一號,向客戶丁○○收取票載發票日同年十一月 十五日,面額三萬六千元,發票人陳蔡金鳳之支票一紙,供 繳交汽車保險費之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 己,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在上開駿達公司內, 將系爭支票及現金九千元交付周業華,用以償還其積欠周業 華之債務。
二、案經陳佩琦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泰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訴請;及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陳佩琦、證人乙○○、周業華、甲○○之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七紙、 保險費收據、證明書各六紙、駿達公司汽車買賣契約書七紙 、訂購合約書四紙、切結書十紙、發票人陳蔡金鳳(面額三 萬六千元)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 和解賠償其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辦(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一0號)被告業務侵占之事實及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代收客戶如附表一、二之款項而侵占 入己之事實,與上揭起訴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九十五年 度偵緝字第一0九號)略以:被告於九十三年九月間,在台 南縣歸仁鄉○○○街六十四號七樓戊○○家中竊取其所有之 支票九張,並以中二張支票供作代付向客戶收取之保險費, 而交付予黃亮惟,因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 罪嫌,並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之事實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經查:按侵占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 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從而,被告將客 戶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時,侵占犯行 即已成立,苟為彌縫而竊取他人支票使用之,尚與侵占犯行 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非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不 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盈靜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侵占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保險費之部分。 共計246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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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保戶姓名 │保險種類 │實收保費金 │
│ │ │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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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陳金美 │強制車險及│29000元 │
│ │ │任意車險 │ │
├──┼─────┼─────┼──────┤
│ 2 │王玉珠 │同上 │480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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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帝瑋企業股│同上 │56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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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永順西藥房│同上 │30000元 │
├──┼─────┼─────┼──────┤
│ 5 │老曾羊肉店│同上 │32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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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寶鳳商行 │同上 │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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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柄鼐 │任意車險 │59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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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侵占駿達公司車款部分。共計698000元。┌──┬─────┬─────┬────┐
│編號│汽車買受人│侵占車款 │備 註 │
│ │姓名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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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瑩發 │1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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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翁雅靜 │10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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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景南 │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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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美上美刺繡│45000元 │ │
│ │企業有限公│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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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美華 │40000元 │ │
├──┼─────┼─────┼────┤
│ 6 │洪陳金葉 │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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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毅杰 │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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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鸞惠 │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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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朱怡諼 │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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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朱書宏 │30000元 │ │
├──┼─────┼─────┼────┤
│11 │甲○○ │1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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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