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350號
TNDM,95,易,350,200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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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
      戊○○
      庚○○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營偵字
第二六二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油壓剪壹支、美工刀壹把及扳手壹支均沒收。戊○○庚○○連續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扣案油壓剪壹支、美工刀壹把及扳手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四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獲准假釋出獄,於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其與戊○○庚○○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聯 絡,結夥三人並持渠等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一 支、美工刀一把及扳手一支,及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地點附近 拾取爬電線桿所用之鐵桿十支,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 點,連續竊取如附表所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 公司)及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重公司)所有之物 。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戊○○庚○○對前揭事實均自白承認, 核與臺電公司白河服務所主任己○○、臺電公司配電服務員 丙○○、榮重公司現場領班乙○○及經營資源回收之柯泰和 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等人行竊時所用之油壓剪一支、鐵桿 十支、美工刀一把及扳手一支與被告等人竊得之銅線共計一 百零七公斤扣案可佐,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
二、查扣案油壓剪、板手及鐵桿均質地堅硬,美工刀則刀鋒銳利 ,持之傷人將造成生命身體之危險,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 被告等三人持上開工具共同行竊,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  罪。被告三人對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被告三人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四月確定,嗣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獲准假釋出獄 ,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 得利益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戊○○庚○○二人素行尚佳,均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按,本院認渠二人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法律,惟經此偵審程 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以勵自新。又被告戊○○庚○○因缺錢花用而竊取他人之 物,顯然欠缺法律常識,本院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不致再 行誤觸法網,促使被告增進法律常識,爰於被告二人受緩刑 宣告之期間,均另付保護管束。
三、末查,扣案油壓剪為被告戊○○所有,美工刀及板手均為被 告庚○○所有,且皆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丁○ ○於偵訊中陳明在卷,皆依法沒收之。至於扣案鐵桿十支, 雖亦係被告等人行竊所用之物,惟上開鐵桿係被告等人於附 表編號一地點行竊時,見電線桿上插有十支鐵桿,遂隨手拾 取用以行竊,亦據被告丁○○供陳在卷,故上開鐵桿並非被 告等人所有之物,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併附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愛君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罪所得 │
├──┼────────┼─────────────┼─────────────────┤
│一 │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臺南縣白河鎮草店一五八五號│⑴裸硬銅線五一公尺。⑵交連PE風雨線│
│ │二十三時許 │(內角高幹一一四右五右六│二四八公尺。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
│ │        │C1) │)一萬六千八百元。 │
├──┼────────┼─────────────┼─────────────────┤
│二 │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臺南縣東山鄉○○段八七之十│⑴PVC風雨線二三二公尺。⑵接戶電纜 │
│ │一時許   │三號(白六高幹三六之B二)│七公尺。價值約四千六百九十一元。 │
├──┼────────┼─────────────┼─────────────────┤
│三 │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臺南縣鹽水鎮○○路榮重公司│長約二五公尺之電桿線三條。價值約一│
│  │二時三十分許 │ │萬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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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