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98號
TNDM,95,易,198,200605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亥○○
          (現在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
被   告 C○○
被   告 戌○○
被   告 癸○○
          (現在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另案執行中)
被   告 未○○
          (現在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
被   告 卯○○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
355、11519、14241號、偵緝字第1326、1327號、95年度偵字第1
250、2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亥○○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逾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逾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連續結夥三人以上、逾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卯○○連續結夥三人以上、逾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玉井鄉農會取款憑條上盜蓋「申○○」之印文壹枚,沒收。其餘被訴竊盜部分,無罪。癸○○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玉井鄉農會取款憑條上盜蓋「申○○」之印文壹枚,沒收。
事 實
一、亥○○C○○胡銘俊(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五日凌晨四時三十二分許,由C○○騎乘車牌號 碼UNZ─七三六號輕機車搭載胡銘俊亥○○則騎乘車牌 號碼OBA─二八三號重機車,前往台南縣玉井鄉○○村○ ○路四一四號前,竊取辰○○所有放置在該處之芒果二簍。 得手後,由亥○○將該芒果載至台南縣玉井鄉玉井芒果市場 販售,得款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所得款項由三人朋分花 用。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知上情。二、亥○○承上竊盜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晚上八時許



,在台南縣玉井鄉中正村後旦溪旁之申○○果園農舍,持客 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並以該螺絲起子劃破 紗窗及撬開大門之方式,進入該農舍內,竊得申○○所有之 郵局存摺、玉井鄉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 號)各一本、印章一枚、現金二萬一千四百元等物。戌○○ 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四○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戌○○癸○○均明知前揭玉井鄉農會存摺 、印章等物,係屬因竊盜所得之財物,竟共同基於收受贓物 、並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上午六時許,自亥○○ 處予以收受,由戌○○冒用申○○之名義,填具提領款項一 萬元之取款憑條一紙,並盜用申○○之印章蓋用印文一枚, 旋於同(七)日上午十一時許,交予癸○○前往玉井鄉農會 欲提領現金,而由癸○○持該取款憑條連同存摺交付行使於 農會行員,足以生損害於申○○及玉井鄉農會對儲金存提管 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而當場查獲,始未能得 逞。又戌○○承上收受贓物之犯意,明知附表編號四所示之 戒指等金飾,亦屬因竊盜所得之財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在台南縣玉井鄉○○路一六一巷八號,自亥○○處 予以收受,並持之前往台南縣玉井鄉○○村○○街七十一號 「億貸當鋪」,以其身分證件典當該等金飾得款一萬元,楊 文士則分得三千元。
三、亥○○C○○承前竊盜概括犯意,或單獨一人或分別邀同 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人未○○卯○○吳宗殷(另案偵辦) 、翁國欽(另案偵辦)等人,共同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聯絡 ,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得 各該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所竊得之物變賣 得款花用,並將部分竊得物品置放在台南縣玉井鄉○○路二 二二號C○○租住處及台南縣玉井鄉○○村○○街八十二號 邱國晃住處等處。嗣經警據報循線,並依法搜索查獲贓物, 始查知上情。
四、案經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亥○○C○○戌○○癸○○、未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被告卯○○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寅○○、辛○○、A ○○、甲○○、G○○、B○○○、丙○○、巳○○、宙○



○、F○○、庚○○、戊○○、己○○、D○○、J○○、 E○○、子○○、酉○○○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即被害人 辰○○、申○○、周清華、梁中一、玄○○、午○○、H○ ○、丑○○、郭萬得、黃○○、丁○○、壬○○、地○○、 天○○、乙○○、宇○○、溫海德、林惠美等人於警訊時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邱國晃、賴振縣於警詢時證述 屬實,且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一張(南縣井警三字第○八 六三一號警卷第十三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南縣井警三字 第○○九八七號警卷第十一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南 縣井警三字第○○九八七號警卷第十二頁)、玉井鄉農會存 摺類取款憑條一紙(南縣井警三字第○○九八七號警卷第十 三頁)、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一分局警卷第八至十一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第 一分局警卷第十二頁)、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第一分局警卷第二二頁)、照片 三張(第一分局警卷第二三、二四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一 紙(南縣井警偵字第一○五四號警卷第四四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四紙(南縣井警偵字第一○五四號警卷第四五至四八 頁)、贓物照片三張(南縣井警偵字第一○五四號警卷第四 九、五十頁)、金飾買入登記簿二紙(南縣井警偵字第一○ 五四號警卷第五一、五二頁)、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九十 五年一月二日【C○○租住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南縣井警偵字第一○五四號警卷第五九至六五頁)、 台南縣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南縣警鑑字第○九四二二 ○○○九二號、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縣警鑑字第○九 四二二○○二一四號、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縣警鑑字 第○九四二二○○二一五號、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縣 警鑑字第○九四二二○○二○八號鑑驗書四紙(南縣警井偵 字第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一四至一一七頁)、贓物認領保 管單十紙(南縣警井偵字第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二五至一 三一頁、一三四頁、一三五頁)、收當物品資料─詳細畫面 (南縣警井偵字第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一三頁)、台南縣 警察局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四紙(南縣警井偵字第 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三三、一三七至一三九頁)、金飾買 入登記簿四紙(南縣警井偵字第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四一 至一四四頁)、贓物暨現場照片四十六張(南縣警井偵字第 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四五至一六七頁)、現場勘查照片三 十四張(南縣警井偵字第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一六八至一八 七頁)、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亥○○住處及證人邱國晃 住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二份(南縣警井偵字



第一○五三八號警卷第二○三至二一二頁)、贓物認領保管 單六紙(見本院審卷第七十九至八四頁)等附卷可稽。綜上 ,被告等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等 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按一字型螺絲起子及鐵撬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被告亥○○單獨或與被告C○○ 於前揭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八、十一、十三、十五、二十 、二七、三三號,攜帶一字型螺絲起子及鐵撬,並持以破壞 門窗,毀壞安全設備而進入行竊;復於附表編號一、十八、 二十、二一、二三、二五、二八、二九號,分別夥同如附表 所示之行為人,即結夥三人以上為竊盜犯行;並除附表編號 三二號外,以逾越或毀壞門窗之方式,進入附表所示各該被 害人住處內行竊;且於附表編號十二、十三、二七號於夜間 侵入住宅行竊。核被告亥○○C○○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 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逾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 宅加重竊盜罪。被告未○○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逾越安 全設備加重竊盜罪。被告戌○○癸○○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 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戌○○癸○○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 為之實施,而未至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酌依刑法第 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亥○○C○○及另案 被告胡銘俊間,就犯罪事實一竊盜犯行間,並被告亥○○C○○未○○卯○○吳宗殷翁國欽等人間,就如附 表所示【除附表編號三、十、二二、二六、二七、三二號為 被告亥○○單獨犯之外】各該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且被告戌○○癸○○就前揭收受贓物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亥○○C○○未○○、卯 ○○先後多次加重竊盜犯行,並被告戌○○先後二次收受贓 物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 刑。被告戌○○癸○○於取款憑條上盜用印文之行為,應 係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不另論以盜用印文罪;而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 論罪;復其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犯二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編號三、十、十一、十四、



三二號之加重竊盜犯行,及被告戌○○就附表編號四因竊盜 所得之財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收受贓物犯行, 惟此部分既與經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一併予以審判,併此敘明。又被告戌○○前因詐欺案 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等之品行,正值青壯時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 錢,竟貪圖不法利益,糾集眾人之力,非法牟取他人財物, 造成被害人等之損失甚鉅,被告亥○○C○○為本件之主 要行為人,被告亥○○竊盜次數達三十一件、被告C○○為 二十一件、被告未○○為二件、被告卯○○為三件,被告等 犯罪之手段、目的、所得財物、所犯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被告戌○○癸○○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前開玉井鄉農 會取款憑條上盜蓋「申○○」之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沒收。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亥○○C○○共同於不詳之時間,在台 南縣玉井鄉三埔村七十九之十一號,欲竊取不詳之被害人所 有之物品而未遂(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七號)。又被告C○ ○於九十四年九月間某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二分許,在台南縣 楠西鄉○○村○○路六十六號,竊得被害人陳榮乾所有勞力 士手錶一只、金飾五兩等物(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九號)。 因認被告亥○○C○○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之加重竊盜罪嫌。惟查,被告亥○○C○○於警詢及偵查 時,均未供述曾前往台南縣玉井鄉三埔村七十九之十一號行 竊,並被告C○○於警詢及偵查時亦未提及有竊得被害人陳 榮乾所有勞力士手錶一只、金飾五兩等物,且遍查本件卷宗 ,亦無被害人陳榮乾任何證詞或指訴其有遭竊該等物品之情 形,又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亥○○C○○有共同為該竊盜 未遂之犯行,及被告C○○有為前開竊取被害人陳榮乾所有 物品之犯行。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 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屬連續犯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亥○○卯○○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四所示之 時、地,竊得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戌○○ 此部分行為,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



重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 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 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法院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 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 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 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二年度上字六 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戌○○涉犯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無非以被告 戌○○供承確曾與被告亥○○前往附表編號四之地點,並持 附表編號四之戒指等物典當,得款三千元、證人即被告亥○ ○、卯○○於偵查時之證詞、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及 偵查時之證詞,為其論述依據。
三、訊據被告戌○○堅決否認上揭竊盜犯行,辯稱:伊雖確與亥 ○○曾前去附表四所示之地點,但當時亥○○只說要去該處 找朋友,就直接開門進入屋內,伊在屋外等約一、二十分鐘 ,就進入屋內叫亥○○,後來我們就離開了,當時並無竊取 任何東西,且卯○○亦未一同前去,後來亥○○再出去,隔 了一小時後回來,並拿出金飾,故伊並無與亥○○卯○○ 共同為附表編號四之竊盜行為等語。經查:證人即被告卯○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來沒有與戌○○一起去偷東西, 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即附表編號四),僅我與亥 ○○二人去偷而已,偷來的東西都被亥○○拿走,我沒有分 到任何東西,又我於偵查時供稱「偷金牌那次是亥○○與戌 ○○先去偷,我再與亥○○去偷」,只是聽亥○○說他曾經 與戌○○去偷,但他們沒有偷到東西等語(見本院審卷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復證人即被告亥○○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我曾二度前往台南縣楠西鄉鹿田村油車四十六 號,第一次是與戌○○一起去,第二次與卯○○一起去偷, 二次是同一天去的,大約相隔幾個小時,第一次是我自己要



去偷,請戌○○載我去,當時我是告訴戌○○要去那裡找朋 友,那次沒有偷到東西,因為第一次去環境及狀況不熟悉, 所以沒有詳細找,第二次找卯○○回到該處,看了一下,還 是沒有人在家,所以就進去偷,第二次有偷到金飾等物,我 就找戌○○一起去當鋪典當,因為是由戌○○提供證件典當 ,所以我分錢給戌○○等語(見本院審卷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七日審判筆錄)。綜上,被告戌○○雖持附表編號四之贓物 典當,而分得款項三千元,然被告戌○○此部分係犯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已如前述。又尚難僅憑被 告戌○○曾與被告亥○○前去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地點,及僅 據證人即被告亥○○卯○○前後不一之證詞,在無其他任 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戌○○確有共同為附表編號四號之竊盜 犯行,即遽為被告戌○○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戌○○確有為附表編號四之竊盜犯行,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不能證明被告戌○○犯罪,就此 部分依法應諭知被告戌○○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I○○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悉愛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行為人│ 時間 │ 地點 │ 行為態樣 │被害人│竊取之財物│
├──┼───┼──────┼──────┼──────┼───┼─────┤
│ 一 │亥○○│94年9月中旬 │台南縣玉井鄉│腳踹打開大門│周清華│電視、DV│
│ │C○○│ │三埔村七八之│,進入行竊 │梁中一│D音響、床│
│ │未○○│ │十一號 │ │ │頭音響、農│
│ │ │ │ │ │ │具、工具箱│
│ │ │ │ │ │ │、麻將等 │
├──┼───┼──────┼──────┼──────┼───┼─────┤
│ 二 │亥○○│94年9月中旬 │台南縣玉井鄉│破壞門鎖進入│寅○○│電視一台、│
│ │吳宗殷│ │三埔村三埔八│行竊 │ │DVD一台│
│ │ │ │三之三號 │ │ │、VCD一│
│ │ │ │ │ │ │台、音響一│
│ │ │ │ │ │ │組 │
├──┼───┼──────┼──────┼──────┼───┼─────┤
│ 三 │亥○○│94年9月25日 │台南縣楠西鄉│逾越大門進入│玄○○│農用搬運車│
│ │ │上午7時許 │鹿田村鹿陶洋│行竊 │ │一台 │
│ │ │ │二一號 │ │ │ │
├──┼───┼──────┼──────┼──────┼───┼─────┤
│ 四 │亥○○│94年9月25日 │台南縣楠西鄉│腳踹打開大門│辛○○│戒指、金牌│




│ │卯○○│上午9時許 │鹿田村油車四│,進入行竊 │ │、金項鍊、│
│ │ │ │六號 │ │ │VCD放影│
│ │ │ │ │ │ │機、機上盒│
├──┼───┼──────┼──────┼──────┼───┼─────┤
│ 五 │亥○○│94年9月25日 │台南縣玉井鄉│破壞門鎖進入│A○○│音響一組、│
│ │吳宗殷│下午3時許 │三埔村七八之│行竊 │ │電視一台、│
│ │ │ │五號 │ │ │割草機一台│
├──┼───┼──────┼──────┼──────┼───┼─────┤
│ 六 │C○○│94年10月9日 │台南縣楠西鄉│破壞窗戶進入│午○○│錄放影機一│
│ │吳宗殷│下午6時許 │灣丘村鳳興坪│行竊 │ │台 │
│ │ │ │頂貨櫃屋 │ │ │ │
├──┼───┼──────┼──────┼──────┼───┼─────┤
│ 七 │亥○○│94年10月11日│台南縣楠西鄉│逾越窗戶進入│甲○○│高倍數望遠│
│ │C○○│下午5時許 │照興村興北九│行竊 │ │鏡、三腳架│
│ │ │ │六之十五號 │ │ │ │
├──┼───┼──────┼──────┼──────┼───┼─────┤
│ 八 │亥○○│94年10月19日│台南縣玉井鄉│持一字型螺絲│H○○│茶葉四斤、│
│ │C○○│上午8時許 │玉田村中華路│起子開啟鋁窗│ │香煙八十包│
│ │ │ │二八三號「銓│栓扣,拆下鋁│ │ │
│ │ │ │美檳榔攤」 │窗,進入行竊│ │ │
├──┼───┼──────┼──────┼──────┼───┼─────┤
│ 九 │亥○○│94年10月23日│台南縣玉井鄉│破壞後門進入│G○○│香煙十七包│
│ │翁國欽│下午1時許 │三埔村一之六│行竊 │ │、香爐一個│
│ │ │ │號 │ │ │ │
├──┼───┼──────┼──────┼──────┼───┼─────┤
│ 十 │亥○○│94年10月24日│台南縣玉井鄉│腳踹打開大門│鄭陳英│電鑽一支、│
│ │ │上午11時許 │三埔村八八號│,進入行竊 │梅 │卡拉OK、│
│ │ │ │ │ │ │電視 │
├──┼───┼──────┼──────┼──────┼───┼─────┤
│十一│亥○○│94年10月25日│台南縣玉井鄉│持鐵撬破壞大│丙○○│電視機一台│
│ │C○○│上午 │三浦村八六之│門鎖進入行竊│ │、卡拉OK│
│ │ │ │二五號 │ │ │一組、電話│
│ │ │ │ │ │ │一台 │
├──┼───┼──────┼──────┼──────┼───┼─────┤
│十二│亥○○│94年10月26日│台南縣楠西鄉│於夜間、破壞│宙○○│伴唱機一台│
│ │C○○│晚上11時許 │龜丹村五九之│大門鎖侵入住│ │、電視接收│
│ │ │ │二號 │宅行竊 │ │器一台、麥│
│ │ │ │ │ │ │克風三支、│
│ │ │ │ │ │ │音響放放機│
│ │ │ │ │ │ │一台、歌譜│




├──┼───┼──────┼──────┼──────┼───┼─────┤
│十三│亥○○│94年10月26日│台南縣楠西鄉│於夜間、持一│F○○│車牌號碼L│
│ │C○○│晚上10時30分│龜丹村五八之│字型螺絲起子│ │BY─七二│
│ │ │許 │十六號 │及鐵撬破壞大│ │六號重機車│
│ │ │ │ │門鎖進入住宅│ │ │
│ │ │ │ │行竊 │ │ │
├──┼───┼──────┼──────┼──────┼───┼─────┤
│十四│亥○○│94年10月28日│台南縣楠西鄉│破壞門窗進入│巳○○│戒指二只 │
│ │C○○│上午6時許 │鹿田村鹿陶洋│行竊 │ │ │
│ │ │ │一之二六號 │ │ │ │
├──┼───┼──────┼──────┼──────┼───┼─────┤
│十五│亥○○│94年10月30日│台南縣玉井鄉│以一字型螺絲│庚○○│農耕機一台│
│ │C○○│上午 │三和村十九之│起子及鐵撬破│ │、自小貨車│
│ │ │ │一號 │壞大門門鎖,│ │一台 │
│ │ │ │ │進入行竊 │ │ │
├──┼───┼──────┼──────┼──────┼───┼─────┤
│十六│亥○○│94年10月30日│台南縣玉井鄉│破壞門窗進入│丑○○│砂糖一箱、│
│ │C○○│上午9時40分 │三和村九七之│行竊 │ │豆花粉十包│
│ │ │許 │二號 │ │ │、銅製噴水│
│ │ │ │ │ │ │器一箱 │
├──┼───┼──────┼──────┼──────┼───┼─────┤
│十七│亥○○│94年10月底 │台南縣玉井鄉│腳踹打開大門│戊○○│電視一台、│
│ │吳宗殷│ │三埔村七八之│,進入行竊 │ │音響二組、│
│ │ │ │十號 │ │ │DVD放影│
│ │ │ │ │ │ │機一台、割│
│ │ │ │ │ │ │草機一台、│
│ │ │ │ │ │ │手提音響一│
│ │ │ │ │ │ │台 │
├──┼───┼──────┼──────┼──────┼───┼─────┤
│十八│C○○│94年10月底 │台南縣玉井鄉│腳踹打開大門│己○○│高爾夫球桿│
│  │未○○│ │三埔村七八之│,進入行竊 │ │十三枝、電│
│ │吳宗殷│ │十號 │ │ │視一台、音│
│ │ │ │ │ │ │響一組 │
├──┼───┼──────┼──────┼──────┼───┼─────┤
│十九│亥○○│94年11月3日 │台南縣楠西鄉│腳踹打開大門│郭萬得│DVD錄放│
│ │C○○│中午12時許 │照興村興北九│,進入行竊 │ │映機 │
│ │ │ │十一之十一號│ │ │ │
├──┼───┼──────┼──────┼──────┼───┼─────┤
│二十│亥○○│94年11月3日 │台南縣楠西鄉│持鐵撬破壞窗│黃○○│冰箱一台、│
│ │C○○│下午2時30分 │照興村興北九│戶進入行竊 │ │電視二台、│




│ │吳宗殷│許 │一之十號 │ │ │伴唱機一台│
│ │ │ │ │ │ │、寶劍、雕│
│ │ │ │ │ │ │像、木桌 │
├──┼───┼──────┼──────┼──────┼───┼─────┤
│二一│亥○○│94年11月4日 │台南縣玉井鄉│逾越窗戶進入│丁○○│音響一組、│
│ │C○○│上午10時15分│三埔村七九之│行竊 │ │高粱酒三箱│
│ │吳宗殷│許 │六號 │ │ │、紅酒一箱│
│ │ │ │ │ │ │、紅玫瑰酒│
│ │ │ │ │ │ │一箱 │
├──┼───┼──────┼──────┼──────┼───┼─────┤
│二二│亥○○│94年11月08日│台南縣玉井鄉│破壞門窗進入│J○○│車牌號碼五│
│ │ │上午7時許 │虎頭山遊樂區│行竊 │ │K─七四九│
│ │ │ │旁工寮 │ │ │二號自小客│
│ │ │ │ │ │ │車 │
├──┼───┼──────┼──────┼──────┼───┼─────┤
│二三│亥○○│94年11月09日│台南縣玉井鄉│破壞窗戶進入│E○○│音響一組、│
│ │C○○│上午10時許 │沙田村三三之│行竊 │ │DVD遙控│
│ │吳宗殷│ │二十號工寮 │ │ │器 │
├──┼───┼──────┼──────┼──────┼───┼─────┤
│二四│亥○○│94年11月11日│台南縣南化鄉│逾越門窗進入│子○○│點唱機一台│
│ │卯○○│晚上8時許 │玉山村茅埔活│行竊 │ │、音響一台│
│ │ │ │動中心 │ │ │ │
├──┼───┼──────┼──────┼──────┼───┼─────┤
│二五│亥○○│94年11月12日│台南縣楠西鄉│破壞門窗進入│壬○○│音響、伴唱│
│ │卯○○│上午8時許 │照興村興北五│行竊 │ │機、酒、微│
│ │C○○│ │十四之五號 │ │ │波爐、修籬│
│ │吳宗殷│ │ │ │ │機、DVD│
│ │ │ │ │ │ │放影機 │
├──┼───┼──────┼──────┼──────┼───┼─────┤
│二六│亥○○│94年11月16日│台南縣楠西鄉│破壞門窗進入│陳郭淑│電鋸、鐵椅│
│ │ │上午8時許 │照興村興北九│行竊 │鄉 │、電風扇、│
│ │ │ │四之二號 │ │ │柴油一桶、│
│ │ │ │ │ │ │鬧鐘 │
├──┼───┼──────┼──────┼──────┼───┼─────┤
│二七│亥○○│94年11月16日│台南縣大內鄉│於夜間、持大│地○○│汽車鑰匙、│
│ │ │凌晨5時許 │二溪村二重溪│鐵剪剪斷鐵窗│ │現金四千元│
│ │ │ │二○二號之八│,並持大型板│ │、提款卡、│
│ │ │ │ │手撬開窗戶鐵│ │身分證、健│
│ │ │ │ │條及窗戶,由│ │保卡、車牌│
│ │ │ │ │窗戶侵入住宅│ │號碼XY─│




│ │ │ │ │竊取財物及汽│ │二八七一號│
│ │ │ │ │車鑰匙乙串,│ │自小客車 │
│ │ │ │ │再用該串鑰匙│ │ │
│ │ │ │ │竊得車輛 │ │ │
├──┼───┼──────┼──────┼──────┼───┼─────┤
│二八│亥○○│94年11月19日│台南縣楠西鄉│腳踹打開大門│天○○│音響一組、│
│ │C○○│下午5時許 │鹿田村鹿陶洋│,進入行竊 │ │麥克風、點│
│ │吳宗殷│ │二六之二六號│ │ │唱機一台、│
│ │ │ │ │ │ │電視一台、│
│ │ │ │ │ │ │音箱一組、│
│ │ │ │ │ │ │戒指、手環│
│ │ │ │ │ │ │、電鋸、洋│
│ │ │ │ │ │ │酒、DVD│
├──┼───┼──────┼──────┼──────┼───┼─────┤
│二九│亥○○│94年11月20日│台南縣楠西鄉│腳踹打開大門│乙○○│點唱機、音│
│ │C○○│上午9時許 │鹿田村十三之│,進入行竊 │ │響 │
│ │吳宗殷│ │六號 │ │ │ │
├──┼───┼──────┼──────┼──────┼───┼─────┤
│三十│亥○○│94年11月21日│台南縣玉井鄉│腳踹打開大門│宇○○│高粱酒、硬│
│ │C○○│下午6時許 │沙田村二五之│,進入行竊 │ │幣 │
│ │ │ │十八號 │ │ │ │
├──┼───┼──────┼──────┼──────┼───┼─────┤
│三一│亥○○│94年11月5日 │台南縣楠西鄉│破壞門窗進入│D○○│伴唱機一台│
│ │C○○│上午8時許 │鹿田村鹿陶洋│行竊 │ │、CD音響│
│ │ │ │一之三一號 │ │ │一台、工具│
│ │ │ │ │ │ │箱 │
├──┼───┼──────┼──────┼──────┼───┼─────┤
│三二│亥○○│94年11月初 │台南縣玉井鄉│直接進工寮內│溫海德│果汁機、茶│
│ │ │ │玉井村體育公│行竊 │ │具組、電鑽│
│ │ │ │園後方工寮 │ │ │、打氣機 │
├──┼───┼──────┼──────┼──────┼───┼─────┤
│三三│亥○○│94年10月中旬│台南縣三埔村│持鐵撬破壞大│林惠美│電腦一台 │
│ │C○○│ │加利利祈禱院│門鎖進入行竊│ │ │
│ │ │ │圖書館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