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5年度,42號
TNDM,95,撤緩,42,2006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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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六三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 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 度易字第四六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二 年,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 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復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台 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 第二六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 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 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 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過失犯 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 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七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右揭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應認聲請意旨有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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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