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5年度,32號
TNDM,95,交附,32,200605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字第32號
原   告  丙○○
       乙○○
       丁○○
       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己○○
       勝旨實業社即庚○○
        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2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