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225號
TPDV,95,除,1225,200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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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奕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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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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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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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非破壞檢測│華南銀行台大分行 │93年12月31日 │2,688元 │FC0000000 │ │
│ │協會 鄭勝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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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非破壞檢測│華南銀行台大分行 │93年12月31日 │10,290元 │FC0000000 │ │
│ │協會 鄭勝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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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