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108號
TPDV,95,除,1108,200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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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邱沛婕即雅比斯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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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0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4年3月25日 │21,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施中懷 │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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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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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