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邱沛婕即雅比斯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0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4年3月25日 │21,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施中懷 │生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