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565號
TPDV,95,重訴,565,200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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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吳伊芸鄭曉真、乙○
  ○、許政輝柯宜娟陳家瑩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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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