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5年度,10號
TPDV,95,重國,10,2006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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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營衫因95年度重國字第10號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係駁回上訴人即原告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營 衫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5,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51,33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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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