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060號
TPDV,95,訴,6060,200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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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60號
原   告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迪和應收帳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迪和應收帳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
     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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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