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60號
原 告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迪和應收帳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迪和應收帳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
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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