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58號
原 告 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
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