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5086號
TPDV,95,訴,5086,200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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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86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學彫即彫慶機械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
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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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