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472號
TPDV,95,訴,4472,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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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47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揚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一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立揚行銷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6日 ,邀同其餘被告與原告簽訂授信範圍新台幣(下同)10,000 ,000 元之約定書,嗣後被告立揚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借用 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利息,被告應於各筆借 款到期日一次清償本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到期均未給付,共欠本金506,751元及如附表二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綜合 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各一件為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 貸書各一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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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揚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