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851號
TPDV,95,訴,3851,200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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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851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允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被告簽具與原告之綜合授信約定書第 13 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 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無不 合。又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允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禾 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26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分別簽訂借款撥貸書及綜合授信約定書,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其起迄日、約定利率如 附表一所示,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息,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加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允禾公司僅繳款至 95年1 月26日,即未依約按期繳息,依約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經履催清償未果,計被告允禾公司尚積欠本金 3,007,196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



款撥貸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戶籍 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6、27至3 1 頁),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 論期日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為自認,故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3,007,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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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