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一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之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路188號」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中壢市○○○路188號」。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㈠關於「洪陳玉嬌」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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