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一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 敘明。又本件被告一柱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一柱公司)、甲 ○○、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一柱公司於民國94年1月25日邀同案被告甲○○及訴外 人洪陳玉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2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2月25日起,分36期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9%計算,嗣訴外人洪陳玉嬌於94年3月12 日死亡,被告乙○○為繼承人。
㈡詎料被告一柱公司於95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且其所 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 且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同意書、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借款暨存款抵銷通知、繼承系統表等證物為 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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