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959號
TPDV,95,訴,1959,200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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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麥可強森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問題:
一、依兩造簽立之保證書第三條及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
貳、原告主張:緣被告麥可強森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 可強森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 萬元,到期日為九十七年七月四日,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第一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固定計算,第二年起利息 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機動計算,並 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述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述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麥可強森公司僅攤還本息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依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之約定,上開借款當已全部屆清償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欠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參、被告方面: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 書等文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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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可強森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