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93號
TPDV,95,補,493,2006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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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泰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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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泰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