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74號
TPDV,95,補,474,200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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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星裕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乙○○、益華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丙○○、來
 和有限公司王敘方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查報後,逕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如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㈢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第1項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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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華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住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