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
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原告第
一項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丙○○、甲○○無權代理,而依事實及理
由欄內之記載,復無法確定該部分請求原告因該聲請求可得之利
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
連同第二項聲明之新臺幣2,009,731 元之總合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就
第一項聲明部分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連同第2 項聲明,訴訟
標的價額將定為3,659,731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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