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689號
TPDV,95,聲,1689,200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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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凱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13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合 計 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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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