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魏巍即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社 會處民國46年4月27日留社一字第14545號設立許可有案, 並於48年3月17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 記處於93年9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 第9頁、第77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乃提請第28屆第9次、第10次委員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5年1月18日勞福1 字第0950000446號函、95年2月21日勞福1字第0950008079號 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 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 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