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5年度,48號
TPDV,95,法,48,200605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侯金英即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捐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捐助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財政部於70年4月24日以臺財融字第 1474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1冊、第19頁第902號)。因捐助章程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94年4月15日發布之「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以及94年 9月30日修正頒布之同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提請93年11 月12日第9屆第5次、94年6月28日第9屆第8次及94年11月4日 第9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5年1月7日金管銀 (二)字 0000000000號、95年4月3日金管銀(二)字00000000000號函 准予照辦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