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480號
TPDV,95,拍,480,200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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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駐同上
相 對 人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邀第三人丙○○黃博達施高助與聲請人訂立週轉金貸款 契約,借款額度為新台幣玖仟萬元,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嗣展 期至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並以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擔保設定 質權,詎其並未依約繳息還款。
㈡相對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邀第 三人丙○○黃博達黃啟宇與聲請人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 ,借款額度為新台幣玖仟萬元,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八十八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嗣展期至九 十七年六月六日,並以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擔保設定質權, 詎其並未依約繳息還款。
㈢相對人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邀第 三人丙○○黃博達黃景宇與聲請人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 ,借款額度為新台幣玖仟萬元,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八十八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嗣展期至九 十七年六月六日,並以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擔保設定質權, 詎其並未依約繳息還款。




㈣茲既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乃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股票質權設定登 記申請書為證。經本院送達聲請狀繕本後,相對人迄今並未 表示意見。
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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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