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5年度,386號
TPDV,95,全聲,386,2006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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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4月2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新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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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