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743號
TPDV,94,重訴,743,2006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戊○○
被   告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己○○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被告甲○○丙○○己○○乙○○曾自被告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有系爭貨款之證明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1/1頁


參考資料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