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16號
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 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5年4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5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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