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告 郭瑛即啟瑛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
25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叁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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