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86號原 告 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詹依純律師複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甲○○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被 告 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查本件被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張安黎,嗣於民國94年7月1日變更為乙○○○○,有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並據新任法定代理人乙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 並續為訴訟行為。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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