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292號
TPDV,91,重訴,2292,2006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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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29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重訴字第
22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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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