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320號
上 訴 人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度訴字第43
20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貳
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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