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
債 權 人 陳文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按借據所載之首期還款日應係105 年
10月15日)。
二、因債務人遲延給付所生之利息,依民法第233 條第2 項
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債權人併請求就約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自屬無據,請予更正。
三、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金額已逾法定最高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二十之計算,請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