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東、成功簡易庭(刑事),東簡字,91年度,218號
TTEM,91,東簡,218,200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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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福慶 男 四十七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住台東縣○○鄉○○村○鄰○○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V一■C■C八四五六五一號
        劉福金 男 四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東縣○○鄉○○村○鄰○○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V一二■C七一■C二六六號
        何燕輝 男 四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住台東縣○○鄉○○村○鄰○○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V一二■C七■C八六三一號
        蔡金源 男 四十二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V一二■C七■C七七九六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
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彭福慶劉福金何燕輝蔡金源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山刀貳把、鐮刀貳把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 補述:被告四人共同竊取森林副產物麻竹筍三五○台斤,贓額為新臺幣一二二五 ○元,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關山工作站民國九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九一關站字第三五三二號函在卷足憑。扣案之開山刀二把、鐮刀二把 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 定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宗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彭添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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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