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701號
TCDV,95,除,701,200605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菁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曹祺斌 │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94年12月30日 │88,190元 │UW0一二一二八│ │
│ │ │行 │ │ │二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