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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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應繳裁判費195,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194,568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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