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
債 權 人 廖春秀
債 務 人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朝杉
人
債 務 人 邱坤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盧朝杉、邱坤木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之執票
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
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
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
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2 款、第132 條亦有明定。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朝杉、邱坤木發支付命令,主張
債務人盧朝杉、邱坤木於系爭票號JMD0000000、MD000000 0
、MD0000000 、MD0000000 、MD0000000 號等5 紙支票為背
書,而應負背書人之責任清償系爭票款210 萬元暨其利息。
惟查上開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5 年10月15日、106 年
1 月25日、106 年4 月25日、105 年10月25日、105 年8 月
25日,然債權人係分別遲於106 年5 月9 日、106 年5 月8
日、106 年5 月8 日、106 年2 月15日、106 年1 月20日始
提示,顯逾上開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之7 日期限,有系爭支
票正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債
權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債務人盧朝杉、邱坤木顯已喪失
追索權,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