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聚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戊○
5樓
丁○○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德塑膠股份有限
公司等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聚德塑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均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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