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98號
TCDV,95,補,498,2006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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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聚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戊○
            5樓
      丁○○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德塑膠股份有限
  公司等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聚德塑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均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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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