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995號
TCDV,95,聲,995,200605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永近自行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8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F0
~T40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37,630元 │ │
├────────┼─────────────┼──────────────┤
│合 計 │37,63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近自行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