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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2258號
TNEV,91,南簡,2258,20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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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五八號
  原   告 力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炳憲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全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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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