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二)、附表( 三)、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2)民國93年5月5日 (3)民國92年1月 1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1)(2)8,400,000元 (3)48,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2)自民國93年4月28日起至民 國123年4月27日止 (3)自民國92年1月8日起至民國 142年1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乙○○、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遠 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3)遠銘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
嗣債務人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其連帶保證 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皆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 全部到期,其違約起始日、尚欠金額各如附表(一)所示, 並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卿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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