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319號
TCDV,95,拍,319,200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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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41年 10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丁○○。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5年2月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 。而 (1)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10月21日邀同丁○○為連 帶保證人 (2)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邀同丁○○ 為連帶保證人 (3)債務人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11月30日邀同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1)3,000,000元 (2)1,000,000元 (3)2,000,000元,皆約定 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1)民國111年10 月21日 (2)民國96年10月29日 (3)民國95年11月30日,應按 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  (1)民國95年2月21日 (2)民國95年1月29日 (2)民國95年1月 31日起即不依約定繳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1)1,  968,532元 (2)617,691元 (3)2,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 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卿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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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