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49號
TCDV,95,建,49,200605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愛德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1/1頁


參考資料
愛德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