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惠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富力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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