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三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天下管理
委員會、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28,000 元(依上訴人於原審自行陳報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
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95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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